一、关于当前农业用水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
我省农业灌溉用水涉及到“水”的收费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有四项:水利工程水费、机电排灌水费、末级渠系维护费和水资源费。其中,根据省政府规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省的农业水资源费暂免征收。因此,我省目前执行的农业生产用水收费项目为前三项。
第一项是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2002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收费标准:目前我省执行的水价是2000年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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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及苏南沿江片 |
秦淮 |
苏 北 |
里 下 河片 |
洪泽 湖片 |
骆马 湖片 |
微山 湖片 |
水库片 |
| 河片 |
沿江片 |
| 农 业 |
1、按方收费 (分/立方米) |
0.9 |
1.6 |
1 |
1.1 |
1.2 |
1.5 |
1.7 |
按 成 本 及 有 关 规 定 核 价 |
| 2、按亩收费(元/亩) |
稻麦田 |
7 |
5 |
7 |
8 |
12 |
12 |
12 |
| 旱田 |
0.9 |
0.6 |
1 |
1.1 |
3 |
3 |
3 |
| 经济作物 |
5.0-12.0 |
| 工业(分/立方米) |
消耗水:9.0 循环水:2.25 贯流水:3.6 |
| 水力发电 |
专发:按售电电价的30% 结合发:按售电电价的10% |
| 水产(元/亩) |
池塘养殖:25.0 湖荡、河沟养殖:7.5 |
| 自来水(地表水)(分/立方米) |
3.0 (2000年9月调整为4.0) |
| 船闸(分/立方米) |
标准另定 |
| 其他(分/立方米) |
按成本核定水价 |
| 注:1、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对自流灌区实行按方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可提高50%。 |
| 2、经济作物(含棉花、油料、蚕桑、瓜果、经济林、菱、藕、蔬菜、茶叶等)按亩收费。 |
第二项是机电排灌水费。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颁布的《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订办法》(苏水灌 〔1987〕02号)。各市县根据该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提水成本即工资及附加费、油料及电力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由物价、水利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查,目前执行价格标准普遍低于提水成本。
第三项是末级渠系维护费,收费依据: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件要求,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这一费用目前在我省尚未普遍收取,仅在极少数地区施行。
二、为什么要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供水管理单位为了向用户提供用水,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改变了水的时空分布与分配;在建造过程中,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在运行过程中,要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无疑,这些费用应通过水利工程有偿供水来补偿,使供水生产持续进行。而空气、阳光等并没有耗费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可与种子、化肥、农药、水利工程供水等一样收费。
三、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主体问题
2001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林厅转发了国家三部委《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村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我省的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用水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2007年6月,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苏水财〔2007〕8号)中明确:以水库、灌区、市县水费专管机构为事业法人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或以各级水费专管机构和水管单位为主体,成立供水机构,进行法人、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领取票据)的都是水费计收主体,也是供水经营者。2008年10月,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苏价工〔2008〕331号),其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取用水户收取水费”。因此,你需向当地水费专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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