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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审批
【索 引 号】SJ019-E0100-2008-029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1-10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1-10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一)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条件
1、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水利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水利厅审批;省水利厅受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省水利厅依法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30天内作出决定。如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5、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六)受理部门: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人:周瑜粼    电话:025--86338833   传真:025--86338832   电子邮件:fabircate@tom.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江苏水利大厦1楼   邮编:210029

(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监督部门:驻厅纪检组:025--86615604     政策法规处:025--8633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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