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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SJ019-B0402-2011-005 【文件编号】苏水规[2011]5号 【产生日期】2011-10-24
【发布机构】江苏省水利厅 【公开日期】2011-11-04  
【内容概述】主要调整了《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规定望虞河管理体制及工程管理范围,明确了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望虞河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对跨望虞河的桥梁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望虞河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以及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
发布时间:2011-11-0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苏水规〔2011〕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苏州市水利局,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
新修订的《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管理 通知
抄送:无锡市锡山区、滨湖区水利农机局,苏州市相城区、常熟市水务局。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24日印发

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望虞河河道管理,确保工程完好和防汛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望虞河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望虞河河道(包括漕湖)及其配套工程和设施有关的活动和管理。
在望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望虞河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望虞河的河道主管机关。望虞河沿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望虞河河段的主管机关。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受省河道主管机关委托,行使对望虞河河道管理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常熟水利枢纽按照有关规定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省河道主管机关共同管理,并由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望亭立交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管理;蠡河、月城河控制工程由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河道及其他配套建筑物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望虞河桥梁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望虞河的桥梁养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常熟水利枢纽以及蠡河、月城河控制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对设区的市、县(市、区)管理的河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考核;参与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受省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协调跨市水事纠纷;依法查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征收有关规费。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望虞河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及地方河道、堤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所管辖的望虞河河道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
(三)参与审查在望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运用和涉及河道管理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四)执行上级批准的运行方案和下达的调度指令;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望虞河河道工程的行为;
(六)做好望虞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七)依法收取各项规费;
(八)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望虞河工程管理范围: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外不少于20米)。大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1000米,左右侧各100~300米;中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500米,左右侧各50~200米。对于河道堤防及建筑物工程,如征地确权范围大于上述规定的,则以征地确权范围为准。小型涵闸管理范围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望虞河河道保护范围按《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望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望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和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审核后,才可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和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涉水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等有关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对已经占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重新核定登记。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应当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河道主管机关及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和日常维护。如因水利建设和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九条 沿望虞河的村镇在编制村镇规划时,涉及望虞河管理范围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必须事先征求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望虞河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望虞河河道的绿化工作,美化绿化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护堤护岸林木和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望虞河河道防汛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河道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机构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望虞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河道堤防、护坡、挡墙和涵、闸、站等工程
及堤顶道路、防护林草、水文、通讯、供电、观测、机电设备等设施;
(二)打井、建窑、埋坟,倾倒和弃置垃圾、泥土、动物尸体、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油类,酸液、残液、剧毒废液等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三)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第十三条 在望虞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扒土、开河、挖坑、爆破、垦种、放牧;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建码头、堆放物料、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等活动及兴建其他建筑物。
第十四条 望虞河沿线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水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望虞河河道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4日起实施。原2004年7月5日苏水政〔2004〕21号修订的《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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