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征收依据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1995年11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三条: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物价局《江苏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苏水政〔1996〕61号、苏财综〔96〕133号、苏价费〔1996〕473号,1996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第十二条: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占用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应当按照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一次性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以下简称“开发补偿费”)。……

  第十三条:占用行为不满三年,按以下标准交纳开发补偿费。……

  收费标准:(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日取水量每立方米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徐、连不低于35元,淮、宿、盐、杨、宁、镇、常、锡不低于23元,通、苏、泰不低于17元。(2)占用农田小沟以下灌排工程设施,苏南每亩不低于1500元,苏中每亩不低于1000元,苏北每亩不低于500元。(3)占用农田小沟以上灌排工程设施,按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总投资额交纳。

 

2、水资源费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第一款: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收费标准:(1)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其中包括南水北调建设基金0.07元/立方米);(2)地下水:地表水管网到达地区与工业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地表水管网未到达地区与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城镇自来水厂0.47元/立方米(其中包括南水北调建设基金0.07元/立方米);乡及乡以下农村自来水厂0.27元/立方米(包括南水北调建设基金0.07元/立方米原自行标准高于的,执行原标准),洗车等特种行业与自来水用户价持平;(3)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

 

3、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收费标准:(1)按水土保持方案预算;(2)弃渣、弃土及其固体废弃物10-30元/立方米。

 

4、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1990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1)采挖砂、石料的,按产地销售价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收取;(2)采挖土料的,按产地销售价百分之十至十五收取;(3)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的,按产地销售价百分之十至二十五收取。

 

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凡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而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补偿费用于当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收费标准:(1)梯田:苏锡常地区:坡度5-10°为1400元/亩、10-15°为2800元/亩、15-25°为4400元/亩;扬泰通盐地区:坡度5-10°为1050元/亩、10-15°为2100元/亩、15-25°为3300元/亩;徐淮宿连地区:坡度5-10°为700元/亩、10-15°为1400元/亩、15-25°为2200元/亩。(2)水土保持林:5年以内:用才林5-10元/株、薪炭林200-500元/亩、经济林:10-30元/株;5年以上:用材林按当年市价、经济林按其前三年产果平均年产值的3倍。(3)牧草:原生草0.5-1.5元/平方米、人工种植草2.0-5.0元/平方米。(4)治沟和治坡的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按恢复原状或重新建造的价格补偿。

 

6、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定额计征。……

  收费标准:征收标准为2元/吨,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征收标准为1元/吨。

 

7、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种类:工本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本10元。

 

8、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1999年11月22日印发),《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

  各省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标准。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企业和困难企业收费标准的减免办法,由各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7号,2002年8月1日起执行)二、涉农收费项目清理方案……(一)取消9个项目。……7、对占用水域从事种植、养殖及设置鱼网、鱼簖收取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收费标准:(1)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物料0.5-1.0元/平方米/月;(2)占用内河河道岸线3.0-5.0元/平方米/月;(3)占用长江岸线4.0-8.0元/平方米/月;(4)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从事旅游业0.2-0.8元/平方米/月。

 

9、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1997年8月25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收费的通知》(苏水基[1993]31号、苏价费联[93]第27号,1993年4月6日印发)(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收费范围,全省水利基建工程。收费标准: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2.5‰收取。规模大、投资较多的工程项目取小值,规模小、投资较少的工程项目取大值。

  收费标准:接受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至二点五,规模大、投资多的取小值,规模小、投资较少的取大值。

 

10、水利定额编制管理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26号,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完成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可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办法及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水基[1993]40号、苏价费联[1993]17号、苏财综[93]76号,1993年5月12日印发):……为了完善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办法,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收取水利建设工程的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不含设备费)的0.08%。今后,凡批准兴建各市水利工程,都必须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其中70%汇至江苏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统一使用,30%留各市水利局用于开展定额管理活动,(对于1992年度已批复在建的各市水利工程仍按30%汇给省定额站,70%留各市使用)省直属工程中定额编制管理费均全部汇至省定额站。……

  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为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不含设备费)的0.08%,其中第一~第四部分费用分别为建筑工程费、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费、临时工程费。

 

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2002年5月8日印发)一、评审收费标准……。

……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再向被评审人员收取其他费用。各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专业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其评委会要加强规范收费和支出管理……。

  五、……各级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作为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1)每次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

  (2)每次评审人数在101人-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

  (3)每次评审人数在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4)评审对象需进行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的,每人加收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